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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发放日因春节放假而顺延,算拖欠吗?现在知道还不晚!
发表时间:【2019/12/30 11:57:38】 浏览次数:1882次
距离过年放假,掰一掰手指,好像只剩下不到一个月了!是不是心中很是激动?年初定下的一亿小目标好像并没有完成得很好,剩下的时间指望钱包自己挣钱是不现实了。那么我们来聊个现实的问题:如果发薪日在春节假期,那么工资应该提前发还是顺延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据此,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资,将构成“无故拖欠”。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
“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长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年限如何计算?
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包括克扣)工资而提出辞职的,经济补偿年限从何时起算?
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一是自劳动者入职本单位的时间起,算工作年限;
二是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算本单位工作年限;
三是自2001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之日)起,算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支付执行分段计算原理,即: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本单位年限,是否支付经济补偿,按照当时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而这几个法条中,并无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而辞职,可获得经济补偿的规定。
2001年4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而提出辞职的,经济补偿的最早时间起算点为2001年4月30日。本案中,邹某提出辞职,有权获得经济补偿,但是,其补偿年限应当自2001年4月30日起算。
当然,除了上述因节假日导致工资发放延迟的,还有另一种情况有很多人更加关注:员工离职时,公司是否可以规定其工资于离职后的下一个工资结算月支付?(准备跳槽的那个人应该也比较想知道吧?)
员工离职时,能否约定支付时间,关于这个问题,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条款中来看,应当是不允许的。
但也有个别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如江苏规定,员工离职时,双方可以约定工资支付时间。实务中,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或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在离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如销售提成的结算或支付等,否则,企业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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